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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德 - 審閱區 | 2018-05-02 | 人氣:204

法治與倫理並濟的公司治理

 

       公司的管理如果完全需要依賴法規,則顯見該公司的管理效率不佳。這是數個月前在一篇學術文章所讀到的內容。其中的意思很明顯,不需要多加解釋。然而,公司治理能離開法治的觀念嗎?個人認為該篇文章作者的主張,是強調公司管理可以從道德、倫理等著手,更能彰顯公司的管理效益,並非主張廢除法治的作用。據此觀點而激發個人對於公司管理必須是法治與倫理並濟的想法。

       法規、管理規定等是呈現於書面的文字。公司規定早上八點必須完成打卡,超過時間就是遲到,縱使八點零一分打卡也都算是遲到,七點五十九分與七點五十分打卡,都算是準時出席,沒有分別,這就是規定。

       倫理、工作守則是存在公司內部人員對於行為是否恰當的一種共識,期望行為能夠具有某些特徵或是達到某種水準的表現,例如團隊合作的精神、盡心盡力的工作態度。倫理在法規之外,成為管理公司的重要元素,並非所有員工的行為是可以使用法規的形式加以約束,或是界定出明顯的標準。對於「團隊合作」的要求,很難使用法規方式制定出明確的適當行為,而「準時上班」就可以。

       在某些情況下,以法規為治理方式就會顯現無力感。如前述的團隊合作,什麼規定可以確保員工之間具有團隊合作的精神?是規定每天至少有多少時間與他人共同工作?但各部門的工作性質、當下任務急迫性等因素,使得共同工作的機會有差異。或是規定,同事要求協助時就必須放下手邊的作業?在此種情況下,公司的團隊合作倫理便能有較好的效果。組織運作是有記憶的,在長期的工作累積下,會逐漸形成一種默契、泛組織共識、與適當行為表現的程度。透過組織集體的記憶作用,將某次合作行為未達理想的事實記錄下來,而要求在往後進行彌補。從長期觀點來看,所有的組織成員在此種作用下,會逐漸達到可被接受的平均水準,否則會被貼上「不合群」的標誌。而太超過平均水準的員工也可能被壓抑,以免過高的團隊合作要求而增加了工作負擔。

       在另一些狀況下,以倫理為治理方式時就會顯得行為難以適應。公司的休假制度與要求盡心盡力的工作態度間的取捨,就不適合用倫理的觀念來看待。休假是員工的權利,也是確保員工身、心、靈健康的重要環節。如果為能表現出對工作認真而放棄休假的員工,則在缺乏明確規範的工作倫理上面臨兩難抉擇,甚至有刻意討好主管歡心之虞。如果主管也是憑藉著主觀意識而回應出獎勵行為,無疑地,是將「盡心盡力」的工作價值觀訴諸於主管個人的道德倫理觀念,當主管的觀念改變,則員工是否休假的期望便需要跟著調整。

       在主管心地善良且能體諒員工辛勞的假設前提下,這種員工福利就能夠被顧及;如果主管未能設身處地為員工著想,便可能為提高組織績效而壓縮員工休閒,甚至達到剝削的程度。再則,主管的心境可能因公司經營狀況而改變,原本具有員工同理心的主管,在糾葛上某些因素後,可能產生了粗暴的心智模式。在某些狀況下,依賴道德良知的作法,未必妥當。

       沒有法治的倫理觀,則人治色彩濃厚,社會制度難以穩定。而沒有倫理的法治觀,則行為機械化缺乏人性,社會運作僵固而無生氣。組織的運用不可以事事依法而無人性,亦不能依靠價值觀而缺乏紀律。